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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號: 014225972/2023-01776 分類: 國土資源、能源\土地    通知
    發布機構: 政府辦 文號: 皋政辦發〔2023〕69號
    成文日期: 2023-07-05 發布日期: 2023-07-12 有效性: 有效
    名稱: 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繼續委托鎮(街道)行使農村宅基地行政執法權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繼續委托鎮(街道)行使農村宅基地行政執法權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來源: 政府辦 發布時間:2023-07-12 16:20 累計次數: 字體:[ ]

    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市各相關部門:

    《關于繼續委托鎮(街道)行使農村宅基地行政執法權的實施意見》已經十八屆市政府第二十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如皋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7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繼續委托鎮(街道)行使農村宅基地行政執法權的實施意見

    為建立健全農村宅基地統一管理機制,完善農業農村執法體制,推進執法重心下移,提升農村宅基地行政執法效能,及時發現并依法處置農村宅基地違法違規行為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委托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街道)”)行使農村宅基地行政執法權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二十大精神為指導,以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以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以加強農村宅基地行政執法為抓手,進一步深化執法體制改革,下沉執法力量,化解“看得見的管不著”、“管得著的看不見”、“有責任、無權力”等現實問題,切實提高各鎮(街道)依法行政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和服務政府建設。

    二、工作方式

    市農業農村局根據工作需要將有關農村宅基地行政執法的執法權委托給鎮(街道)行使。

    三、基本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委托的程序、事項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南通市行政執法委托規定》《南通市行政執法委托評估論證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依法實施。

    (二)合理性原則。農村宅基地委托執法要根據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設置、人員力量、執法設備等現實情況,合理確定權限。

    (三)便民高效原則。農村宅基地委托執法應當依法高效、便于監管,最大程度地方便人民群眾,做到便民、利民、為民。

    (四)權責一致原則。實行“誰委托、誰監管”和“誰執法、誰負責”的工作機制,明確市農業農村局和各鎮(街道)的責任分工,做到權責統一。

    四、工作重點

    (一)制定實施辦法。市農業農村局在充分征求各鎮(街道)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如皋市農村村民非法占用農村宅基地行政執法委托實施辦法》,明確各自工作職責,確保農村宅基地委托執法有章可循。

    (二)簽訂委托協議。按照《南通市行政執法委托規定》要求,市農業農村局與各鎮(街道)簽訂行政執法委托協議,報市委編辦和司法局備案,并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委托協議期間為兩年,在委托協議期間,上級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明確委托權限。市農業農村局將宅基地行政處罰權以及該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權委托給鎮(街道)行使。

    1.對農村宅基地的日常行政執法檢查;

    2.對非法占用農村宅基地行政違法行為及時糾正,責令限期整改,并對整改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3.對非法占用農村宅基地行政違法案件立案后實施調查取證、證據先行登記保存,對需要檢測、檢驗、鑒定、評估、認定的專門性問題的委托、普通程序的聽證等;

    4.對違反農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5.對超出委托權限的違法行為,及時移送有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處理。

    對非法占用農村宅基地行政違法案件未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市農業農村局在法定期限內進行催告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經法院裁定準予執法機關強制執行的組織實施。

    (四)界定委托責任。市農業農村局對各鎮(街道)的農村宅基地執法行為進行監督和指導,承擔監督和指導不到位及委托權限外的法律責任。

    各鎮(街道)應當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以市農業農村局的名義行使農村宅基地行政執法權,不得將委托職權再委托給其他組織或個人,違法再委托的,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鎮(街道)承擔。實施行政執法委托引發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由各鎮(街道)承擔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具體工作,需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

    鎮(街道)執法行為有過錯的,可以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和追償損失。

    (五)嚴格執法程序。市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綜合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鎮(街道)工作人員的執法業務培訓和指導。各鎮(街道)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開展執法,全面貫徹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具體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江蘇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取得執法資格,沒有取得執法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執法活動。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委托鎮(街道)行使農村宅基地行政執法權是全面加強農村社會管理的重要內容,是加快推進區鎮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手段。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要高度重視,主動作為。農村宅基地行政執法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要進一步加強用地建房管控,村民違法建設住宅的行為,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優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進行查處。

    (二)加強銜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應及時將鎮村布局規劃及動態調整成果通報市農業農村局和鎮(街道),鎮(街道)應將村莊規劃成果及時通報市農業農村局;市農業農村局要結合鎮(街道)執法工作需要,具體研究確定委托執法領域和權限,加強與各鎮(街道)的溝通,穩妥推進農村宅基地委托執法工作;各鎮(街道)要根據基層管理需求和群眾意愿,主動與市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對接,形成行政執法和日常監管的整體合力。

    (三)建章立制。市農業農村局和各鎮(街道)應當就農村宅基地具體委托執法事項開展執法業務培訓,規范行政執法流程。各鎮(街道)要結合委托執法事項和權限,建立具體規章制度,加強執法人員管理,確保執法活動順利開展,并定期向委托機關報送執法結果。

    (四)強化保障。各鎮(街道)應當將委托事項明確到鎮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配足執法人員,開展綜合執法,并為其提供必要的經費、裝備等執法保障,確保委托執法事項落實到位。

    2021年3月23日如皋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委托鎮(街道)行使農村宅基地行政執法權的實施意見》(皋政辦發〔2021〕34號)同時廢止。

    解讀鏈接:《關于繼續委托鎮(街道)行使農村宅基地行政執法權的實施意見》政策解讀

    皋政辦發〔2023〕69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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