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4225972/2023-02125 | 分類: | 財政、金融、審計\保險 通知 | ||
發布機構: | 政府辦 | 文號: | 皋政辦規〔2023〕1號 | ||
成文日期: | 2023-08-15 | 發布日期: | 2023-08-18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如皋市“園區?!辟Y金池管理辦法》的通知 |

各鎮(區、街道)人民政府(管委會、辦事處),市各相關部門和單位:
《如皋市“園區?!辟Y金池管理辦法》已經十八屆市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如皋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8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如皋市“園區?!辟Y金池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經濟金融政策,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江蘇省信用再擔保集團有限公司(含集團內公司,簡稱江蘇再保)共同運作“園區?!碑a品,特設立“園區?!辟Y金池。為規范資金池運作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園區?!辟Y金池通過政銀擔合作方式,為符合條件的企業提供增信措施,進一步推動銀行機構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授信。
第三條“園區?!辟Y金池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分類管理、風險共擔”原則,充分發揮財政資金杠桿作用,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的能力,營造良好金融生態環境。
第二章資金池設立
第四條“園區?!辟Y金池初始規模4000萬元,由市財政局牽頭設立,來源包括:原“園區?!憋L險資金池(市財政2000萬元,如皋經濟技術開發區、原如皋工業園區、如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如皋港工業園區各500萬元);資金池運作過程中獲得的收益(含利息收入等);市級財政預算專項安排。
第五條根據融資規模、風險補償等業務開展情況,市財政適時補充調整資金池入池資金,總規模不超過4000萬元。合作銀行可在放大倍數不高于10倍的金額范圍內開展“園區?!笔谛艠I務。
第三章支持對象
第六條“園區?!敝С謱ο蟀ǎ?/p>
1.高新技術企業、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省級以上專精特新企業等重點支持企業;
2.國家級、省級綠色工廠等綠色企業;
3.國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選者、省雙創人才、南通江海英才、如皋雉水英才等人才所創辦的企業;
4.由市政府授權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出具推薦函的企業。
第七條“園區?!敝С值钠髽I應滿足如下條件:
1.注冊地或實際經營場所在如皋市;
2.符合國家產業導向、環保政策,不屬于國家明令禁止或限制類行業;
3.企業及法定代表人信用記錄良好,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4.企業具有較高的成長性,近三年銷售收入年均增速達5%以上;
5.企業納稅信用等級為B級以上。
對于各類人才所創辦的企業,以及出具推薦函的企業,可不受近三年銷售收入年均增速和納稅信用等級限制。
第八條“園區?!敝С謱ο蟛捎妹麊沃苿討B管理,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受權發布,原則上每年更新一次名單庫。
第四章 資金池管理及運作方式
第九條市政府指定市財政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為“園區?!辟Y金池管理人。
第十條在如皋設立分支機構的商業銀行,可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向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申請成為合作銀行,并與各方簽訂合作協議。
第十一條 “園區?!比谫Y業務品種包括但不限于貸款、銀票、保函、信用證、貿易融資等業務品種。
第十二條“園區?!辟Y金池、合作銀行、江蘇再保共擔貸款本金風險,風險分擔比例為20%、20%、60%。特殊情況下可實施“一企一策、一事一議”,“園區?!辟Y金池分擔比例最高不超過50%,具體分擔比例由資金池管理人與合作銀行、江蘇再保商定,并簽訂業務協議。
貸款利息損失不參與風險分擔,由合作銀行全額承擔。
第十三條 “園區?!焙献鞲鞣骄鶎嵭袃灮葙M率,確保企業融資總成本(含貸款利率、擔保費率)不超過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加150BP。
第十四條“園區?!敝С謱ο笫谛蓬~度原則上不高于5000萬元/戶。特殊情況下可實施“一企一策、一事一議”。
第五章風險補償
第十五條對借款人因暫時資金周轉困難發生貸款逾期,但在合作銀行規定的寬限期內的,合作銀行、江蘇再保共同跟蹤督促借款人及時還款。
第十六條寬限期滿后,若借款人仍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合作銀行向江蘇再保提出代償申請。江蘇再保在代償之日起30日內,向資金池管理人提出補償申請。經資金池管理人審核并報市政府批準同意補償的,于30日內按照資金池承擔的風險比例從資金池中向江蘇再保指定賬戶劃轉資金;不符合補償條件的,退回相關申請材料。
第十七條“園區?!辟Y金池的補償,作為對江蘇再保損失的彌補,不改變合作銀行、江蘇再保與借款人的借貸關系、擔保關系,借款人仍需按貸款合同、擔保合同約定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八條經審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園區?!辟Y金池原則上不予補償:
1.合作銀行在授信發放時,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在金融機構有未償還的逾期貸款或已進入五級分類后四類(關注、次級、可疑、損失)的;
2.合作銀行擅自將本次授信作為存量瑕疵或不良貸款置換或變相置換的;
3.合作銀行未按金融監管部門業務監管要求辦理授信發放的;
4.授信業務逾期后,合作銀行未按規定及時催收,未履行盡職義務的;
5.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以及資金池管理人認為的其他不應予以補償的行為。
第十九條逾期貸款代償后,合作銀行和江蘇再保按照合同及相關法規進行追償。追償程序終結后,合作銀行、江蘇再保應將判決書/仲裁裁決書、執行終結裁定等提交資金池管理人備案。
第二十條司法部門出具終結執行的法律文書后,合作銀行、江蘇再保應及時將司法追償結果報告資金池管理人。
第二十一條合作銀行、江蘇再保通過司法訴訟等途徑追償所得,在扣除必要的追償費用(律師費、公證費、拍賣費、訴訟費及執行費等)后,按照合作協議約定比例由“園區?!辟Y金池、合作銀行、江蘇再保進行分配。如發生應報不報、截留資金等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合作機構及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二條“園區?!辟Y金池以在池資金對融資業務進行風險補償,不承擔其他風險責任。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當江蘇再保擔保代償率達到3%(代償率=代償余額/擔保業務余額,當擔保業務余額不足1億元時,以1億元計算,達到或超過1億元時,按實際擔保業務余額計算)時,應暫停受理新增融資業務擔保申請,暫停受理期間,未結清業務仍按本協議規定執行。當滿足代償率低于3%后,經協商一致同意后可恢復新增業務申請受理。
第二十四條合作銀行每季度統計“園區?!辈涣假J款情況,若逾期90日以上的“園區?!辈涣假J款余額占該合作銀行全部“園區?!辟J款余額3%以上時,應暫停新增業務受理。當合作銀行逾期貸款率低于3%后,經協商一致同意后可恢復新增業務申請受理。
第二十五條納入名單庫的企業不得同時享受“園區?!薄靶∥①J”“蘇科貸”等財政金融合作產品,當滿足同等條件時,鼓勵優先申請“小微貸”和“蘇科貸”。
第二十六條獲得資金池支持的企業,如有違反信貸政策等相關規定、弄虛作假騙取政策支持、不配合貸(保)后管理等行為,合作銀行、江蘇再保有權根據合同條款提前中止和追討企業貸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度绺奘小皥@區?!憋L險資金池管理暫行辦法》(皋政辦發〔2022〕82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